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家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聲字第22號抗告人簡○○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6日本院113年度家聲字第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家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繼瑜
法官沈伯麒法官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鄭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