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86號原告 李依宸
李沛恩 李昀珊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被告 李能宗
李文貞 李文通 李文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6,98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1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