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二六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 律師複代理人 蔡嘉容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 律師
楊曉菁 律師 王乃民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卿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紀俊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