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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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陸佰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
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
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