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935號原告仁裕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燕琴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 律師複代理人 吳逸軒 律師被告美勝國際餐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為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五年一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北簡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桂英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