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440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務人 熊家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壹拾伍萬零陸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2440號利息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029,355元自民國111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0.49%002新臺幣121,270元自民國111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98%違約金:
序號本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029,355元自民國111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以新臺幣400元,逾期第二個月以新臺幣500元,逾期第三個月以新臺幣600元計算,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002新臺幣121,270元自民國111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以新臺幣300元,逾期第二個月以新臺幣400元,逾期第三個月以新臺幣500元計算,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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