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429號原告 林慧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韋任 、 陳朝銘 、 張陳朝發 、 陳韋仲 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8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2,9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52,4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書記官鍾子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