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丙○○○
乙○○丁○○甲○○戊○被告庚○○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己○○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99年度交易字第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答辯事實理由均引用刑事卷宗。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照首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