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90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喻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之竊盜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喻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喻程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4月2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