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5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甘麥修 (CannolesMatthew)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聲請更生或清算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更生之聲請應駁回之;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同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第11條之1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2日以107年度消債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命債務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寄存送達債務人,同年00月0日生效,債務人逾期未補正;復經本院通知債務人於108年4月8日下午2時25分到院訊問,該期日通知書於108年3月27日寄存送達債務人,0年0月0日生效,惟債務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且迄仍未補正繳納聲請費,有本院民事裁定、調查通知書、送達證書、訊問筆錄、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收費答詢表查詢單在卷可憑,揆諸首揭說明,自應駁回債務人更生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文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書記官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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