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79號上訴人即被告 何超玫 被上訴人即原告 熊櫻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書記官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