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4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清發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執聲沒字第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拾捌點陸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毒偵字第2865號被告劉清發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偵辦起訴後,業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78號為判決,然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18.66公克、包裝重0.77公克),未經上開判決沒收銷毀,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被告劉清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毒偵字第2865號偵查起訴後,業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78號為判決確定,有該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又上開案件查扣之白色粉末1包(毛重19.4公克、淨重18.66公克、包裝重0.77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係海洛因無訛,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1月7日調科壹字第140009718號鑑定通知書1紙在卷足憑,足認該白色粉末1包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係有依據,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黃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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