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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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6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兼具保人蔡振輝具保人蔡明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振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蔡明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兼具保人蔡振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另具保人蔡明山,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依法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本院各指定保證金1萬元、2萬元,由受刑人本人及具保人蔡明山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蔡振輝釋放,經本院核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刑保字第99000007號刑事保證金收據、99年1月7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本院99年刑保字第116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及99年6月17日繳納保證金通知影本各1紙無訛,應可確定。又受刑人及具保人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8月23日,依其等戶籍所在地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及具保人應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均由受刑人之母依法收受送達,惟受刑人屆期未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核發拘票,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2紙、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及拘提結果報告書影本各1份等件在卷可憑,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黃得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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