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6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6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65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陸仟伍佰柒拾玖元,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另其中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振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書記官謝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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