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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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485號聲請人 郭正義 相對人 郭正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陸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8號判決,其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相對人各負擔1/2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上開事件中所支出之裁判費用為110,032元,測量費用3,700元,共計113,732元,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56,866元(計算式:113,732x1/2=56,866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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