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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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原告 張振森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被告 章佩如 上列被告因偽造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證據之案件(106年度易字第
58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張振森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章佩如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被告被訴偽造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證據乙案,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581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本案未為假執行之聲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紹銘
法官簡廷恩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