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28號原告大自然竹木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廷亮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雲林縣政府間就空氣汙染防制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日
書記官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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