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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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補字第38號
原   告 乙○○
           2
被   告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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