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96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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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9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9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代理人 許灼灼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鎮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 梁嘉豪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涵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叁仟柒佰柒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叁萬伍仟肆佰肆拾捌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