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5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郁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郁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俱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
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08年度毒偵緝字第168、169、170號、108年度偵字第19750號、108年度毒偵字第32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送檢驗結果俱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6月20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2份、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年4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8871號、108年4月1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8667號、108年7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0000
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3206號卷第111至113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517號卷第91頁、同署109年度聲沒字第34號卷第25頁、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835號卷第43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孝聰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鑑定報告│扣押物品清單│├──┼──────┼───────┼──────────┼───────┤│1│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108年度安保字│││(含包裝袋)│為1.558公克)│年4月22日高市凱醫驗│第148號│││││字第5887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108年度安保字│││(含包裝袋)│為0.12公克)│年4月10日高市凱醫驗│第229號│││││字第5866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3│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毛重│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108年度安保字│││(均含包裝袋│0.68公克,淨重│公司108年6月20日濫│第901號│││)│為0.4644公克)│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9/60││││││133001)││││├───────┼──────────┤││││4包(合計含袋│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毛重3.08公克,│公司108年6月20日濫│││││總淨重為2.3428│用藥物檢驗報告│││││公克)│(報告編號UL/2019/60││││││132001)││├──┼──────┼───────┼──────────┼───────┤│4│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108年度安保字│││(含包裝袋)│為0.122公克)│年7月26日高市凱醫驗│第1002號│││││字第6032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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