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2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保留款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六號
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黃展南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 律師被上訴人 唐榮鐵 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尹士豪 訴訟代理人 謝慶輝 律師
李明益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保留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六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第三審上訴,須具體指摘第二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故第三審上訴理由,如僅以第二審程序時之攻擊防禦方法作為第三審上訴理由,應認為未對第二審判決有何具體之指摘,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僅以第二審程序時之攻擊防禦方法,謂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已記載於工程合約第十九條,被上訴人為台灣省政府公營公司,兩造既已明確約定,即應信守,被上訴人不積極於期限內補修,係屬惡意遲延,不應酌減其違約金云云,作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並未說明原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之處,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賓
法官洪根樹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熙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