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53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秋銘律師選任辯護人 黃金亮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楨森
法官蘇錦秀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藍友隆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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