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緝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華南營造有限公司(原名樺楠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建峰 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96年度自緝字第1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陸萬捌仟壹佰陸拾伍元,並自起訴狀送達被告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業務侵占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劉逸成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