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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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三一八號
聲請人 黃家盛 訴訟代理人 林彩金 右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2、3股票所載之股票號碼「八八ND00000000」、「八八ND00000000」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八八ND00000000」、「八八ND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3之股票號碼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天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蔡紫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