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三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0五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清怡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楓茹~F0~T40
┌──────────────────────────────────┐│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一│ 邱啟源 │新竹國際商銀│九十二年七月│一萬七千元│AA三三0││││中興分行│十日││五八三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