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8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康勝男 律師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汪智陽法官陳勇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夏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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