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18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物藥商管理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聲請人被訴違反藥物藥商管理法案件,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四年確定(按:依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聲請人所指應係本院77年度訴字第459號判決),該案實屬應撤銷緩刑而未撤銷,且該案與構成應撤銷緩刑之竊盜案件(按:依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聲請人所指應係臺灣高等法院77年度上易字第5751號號判決),均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要件及定執行刑之要件,爰一併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二、按已經判決確定而執行完畢者,並無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予以減刑及定應執行之餘地,此觀上開條例第8條、第10條之規定即明。查聲請人因違反藥物藥商管理法案件,經本院以77年度訴字第4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四年,該項判決已於77年10月12日確定,且上開緩刑之宣告迄今未遭撤銷,是該緩刑期間已滿,上開刑之宣告已失其效力;另聲請人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77年度上易字第5751號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該項判決已於77年12月31日確定,且聲請人於79年8月24日入監執行後,已於79年12月13日執行完畢出監等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此,本件聲請人所指本院77年度訴字第459號判決既已因緩刑期滿,刑之宣告已失其效力、所指臺灣高等法院77年度上易字第5751號號判決所處之刑,則已於79年12月13日執行完畢,依前揭說明,聲請人所指上開二判決,均不符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規定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要件,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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