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5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1536號原告 陳盈升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
王盛鐸 律師 陳佩琪 律師被告經緯衛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正方 訴訟代理人 李康嗣
潘兆偉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楊忠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此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l,740,71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4年9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706,71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40頁反面),核其所為係於同一基礎事實下,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開說明,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因經營需求向原告承租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段
000號12樓之2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兩造並於102年5月10日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下稱系爭租賃契約),約定租期自102年6月1日起至107年5月31日止,每月租金為22,000元。
兩造於簽訂系爭租賃契約時,系爭房屋內即有完整之辦公室裝潢,而因原告具有室內設計專長,被告遂要求原告拆除系爭房屋之舊裝潢,並委託原告為其構思設計圖及重新裝潢,且同意另外支付製圖及裝潢費用,兩造約定裝潢期間為1個月,被告公司人員於拆除工程進行時,亦曾至現場指示工人依其需求拆除舊裝潢。詎原告於拆除舊裝潢後,被告竟藉故不同意裝潢工程之進行,將系爭房屋棄置長達1年,嗣被告於103年5月23日以另行購買辦公室為由通知原告,其欲提前於同年月31日終止系爭租賃契約,原告遂與被告終止系爭租賃契約,並請求被告依系爭租賃契約第6條、第7條及第9條之約定,將系爭房屋回復原狀,然其僅於同年月27日兩造在系爭租賃契約上書立「乙方(即被告)提前至103年5月31日終止本契約」時,將鑰匙返還原告,並未回復原狀,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被告亦拒絕給付。系爭租賃契約既於103年5月31日業已終止,被告自有回復原狀及點交返還系爭房屋之義務,其至今仍未將系爭房屋回復原狀及點交與原告,致原告無法將系爭房屋交由訴外人 鄭崇佑 承租使用,爰依系爭租賃契約第6條、第7條、第9條請求被告給付附表一所示回復原狀費用1,364,855元及附表二所示損害賠償費用341,862元。
㈡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706,71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下列情詞置辯:㈠被告當初係為擴充辦公室日後之空間,而向原告承租系爭房
屋,兩造約定租期自102年6月1日起至107年5月31日止,原告於102年6月l日將系爭房屋交付與被告,被告原欲於系爭房屋設置辦公處所,然因業務擴充及人力招聘尚無緊迫性,遂未於系爭房屋設置辦公處所,系爭房屋仍保持原狀,被告未曾使用,且善盡承租人之保管責任,保持系爭房屋之原狀,並無棄置之情形。被告於103年間開始聘僱大量人力,系爭房屋僅50坪,實不敷被告使用,因而另行於同棟大樓購置約110坪之辦公室,被告嗣於103年5月31日與原告合意終止系爭租賃契約,且依系爭租賃契約第18條之約定,同意給付1個月賠償金22,000元與原告,並將系爭房屋之鑰匙交付與原告,被告當時業依系爭租賃契約第6條之約定,將系爭房屋依「原狀」返還與原告。且依一般經驗法則,被告若未回復原狀,原告自不會在系爭租賃契約上簽名同意提前終止租約,其既於系爭租賃契約簽名同意提前終止租約,即表示被告業將系爭房屋點交給原告。詎原告於兩造合意終止系爭租賃契約後,竟提起本件訴訟,主張被告未依系爭租賃契約第6條之約定回復原狀,及未將系爭房屋返還、點交與原告,實與事實不符。且原告於103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表示被告已經返還鑰匙及房屋,其已自認系爭房屋已點交完成。
㈡原告主張被告要求原告為其構思設計圖及重新裝潢,並同意
另外支付製圖及裝潢費用,嗣原告拆除系爭房屋內之舊裝潢後,被告竟藉故不同意裝潢工程之進行云云。然被告於承租前,即得知系爭房屋之原裝潢已逾20年,隔局不符合被告辦公室之需求,為避免日後紛爭,被告於議約時,遂要求原告自行拆除舊裝潢,原告當時為租金收益,自行拆除舊裝潢後,方與被告簽訂系爭租賃契約,故兩造於簽訂系爭租賃契約之前,原告已將系爭房屋之舊裝潢拆除完畢,被告從未委託原告拆除系爭房屋之舊裝潢,亦未至現場指示工人如何拆除舊裝潢。又原告係以室內裝修為業,其主動提議願意代被告構思日後裝修之設計,惟因原告報價之裝修費用高達100多萬元,設計圖亦不符合被告辦公室之規劃,且被告人力招募尚未完成及尚有資金調動之考量,遂未委託原告設計及裝潢。系爭租賃契約5年租期之租金總計為132萬元,被告若欲裝潢系爭房屋,豈可能支出高達100多萬元之裝潢費用,且被告並未遲延繳納房租及停車位之租金,亦未積欠任何費用,原告請求被告賠償1,706,717元,除未舉證以實其說,其請求之金額亦違背經驗法則及比例原則。原告係以約300萬元購買系爭房屋,其請求被告賠償之裝潢費用卻高達1,706,717元,顯然不符比例。
㈢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若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本件原告請求依據系爭租賃契約第6條、第7條、第9條請求被告賠償回復原狀費用共計1,364,855元,為無理由: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
⒉兩造就系爭房屋成立系爭租賃契約,約定租賃期限自102年6
月1日起至107年5月31日止,每月租金為22,000元;兩造同意於103年5月31日終止系爭租賃契約等情,有系爭租賃契約及兩造同意終止租賃契約簽名影本各1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1、99頁),堪信為真實。
⒊本件原告主張因其具有室內設計專長,被告遂委託原告將系
爭房屋之舊裝潢予以拆除,因兩造於103年5月31日終止系爭租賃契約,依據系爭租賃契約第6、7、9條之規定,被告應負回復原狀義務云云,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系爭房屋原為住宅式裝潢,不符合被告租賃系爭房屋係為設置辦公處所之用,原告為將系爭房屋出租與被告,才自行在系爭房屋出租與被告前,自行將系爭房屋之舊裝潢拆除,被告於系爭租賃契約成立後並未搬入系爭房屋,自無於租賃契約終止後負擔回復原狀之義務等語。經查:
⑴原告雖主張係因被告委託其裝潢系爭房屋,當初才未向被告
請求拆除系爭房屋原有裝潢費用45,000元云云,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被告並未曾委託原告裝潢系爭房屋等語。查原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102年6月有開報價單給被告,那時只有估到冷氣費用42萬元,伊有幫被告畫設計圖給被告做參考,這一年被告將系爭房屋當作倉庫並未決定要如何做裝潢,伊持續都有與被告接洽在討論如何做裝潢等語(見本院卷第90頁反面)。依一般承攬契約成立要件,係兩造間就修繕之標的及價格均達成合意,始得謂兩造間已成立承攬契約之合意。依本件原告上開所述,其當時給予被告參考之估價單僅評估到冷氣費用部分為42萬元,並非就系爭房屋之整體裝潢開立估價單,且於租賃契約終止前原告仍處於製作設計圖給被告參考是否裝潢之階段,難認被告已與原告間達成裝潢系爭房屋承攬契約之合意,應係原告單方面期望被告能夠將系爭房屋之裝潢工程交由原告為之,而非兩造間已成立系爭房屋裝潢承攬契約等情,堪以認定。
⑵原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係被告要求伊幫被告拆除系爭房屋
之原有裝潢;伊在102年1月認識被告公司人員羅正方,而於102年4月22日買受系爭房屋,原證二照片係當初伊購買系爭房屋時,仲介公司所提供,因租房子會給對方一個月裝修期,所以伊在5月份請人將系爭房屋裝潢拆除,拆除費用當初也是伊支付45,000元給對方,系爭租賃契約係從6月1日開始生效;被告告訴伊後續還要委託伊繼續做系爭房屋之裝潢,伊才未向被告請求拆除費用,不料之後被告竟然自己另外買下樓下的辦公室,而不租系爭房屋等語(見本院卷第90頁正面)。又觀諸系爭租賃契約之租賃期限原本為102年6月1日起至107年5月31日止,原告於102年5月間將系爭房屋原有裝潢拆除時,被告尚非系爭房屋之承租人。且依原告上開所述被告於承租系爭房屋此一年間均將系爭房屋當倉庫未做任何裝潢等情,顯見被告承租系爭房屋並無急需使用。反觀原告於租賃期限開始前即先請他人拆除系爭房屋之原有裝潢及自行支付拆除費用等情,核與被告辯稱於簽訂系爭租賃契約之初,被告即向原告表示商議承租系爭房屋之前提,係原告需將原有裝潢拆除,被告才有可能向原告承租等情,較為相符。
⑶另參酌本件原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因為被告與伊簽訂系爭
租賃契約長達5年,伊有同意被告拆除系爭房屋原有之裝潢,但是被告承租系爭房屋1年租金不過244,000元,伊實在沒有必要為了244,000元而將系爭房屋原本之裝潢拆除,伊無法同意被告將系爭房屋原有裝潢拆除之責任歸咎於伊;若被告依照系爭租賃契約向原告承租5年,則伊不會主張被告應將系爭房屋應回復原狀,因系爭房屋被告租賃5年後,一定會有所裝潢,原告依系爭租賃契約第9條之規定,得於租賃期限屆滿後接受被告完整裝潢之狀態等語(見本院卷第91頁正、反面)。益徵本件原告自行將系爭房屋原有裝潢拆除後,原係期待能儘速符合被告之需求而將系爭房屋租與被告5年,於長期收取租金之際,亦能得到由被告委託原告重新裝潢系爭房屋之承攬契約,且原告於系爭租賃契約期間屆滿後亦能繼續使用被告系爭房屋之裝潢等情無訛。是被告辯稱其未曾委由原告裝潢系爭房屋及將原有裝潢拆除等情,堪信為真實。
⑷綜上所述,系爭房屋於系爭租賃契約期間開始前之102年5月
間即由原告自行雇工將系爭房屋原有裝潢拆除,而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該拆除系爭房屋原有裝潢之行為係受被告委託所為,是原告主張被告租賃系爭房屋有義務將系爭房屋原有裝潢拆除一事云云,即屬無據,難以憑採。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係被告將系爭房屋之原有裝潢拆除,則原告請求依據系爭租賃契約第6條、第7條及第9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回復原狀之費用如附表一所示共計1,364,855元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至原告雖請求傳喚證人 藍峰國 即當時拆除系爭房屋原有裝潢之工人,因該證人有開立102年6月8日(民事陳報狀誤載為104年6月8日)抬頭為被告之收據,以證明係由被告指示拆除系爭房屋裝潢云云。惟原告於本院審理時已陳稱拆除工人係其所請及其支付拆除費用等語(見本院卷第90頁),是本院認無傳喚證人藍峰國之必要,附此敘明。
㈡本件原告請求依據系爭租賃契約第12條請求被告賠償損害賠償費用共計341,862元,亦無理由:
⒈按系爭租賃契約第12條規定,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致損害甲
方之權益時願聽從甲方賠償損害,如甲方因涉訟所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用,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等情,有系爭租賃契約在卷可查。
⒉本件原告雖主張因被告於終止系爭租賃契約後因不願回復原
狀及將系爭房屋返還原告,故有違反系爭租賃契約第12條之規定云云。惟查,本件原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被告103年5月27日簽立提前於103年5月31日終止系爭租賃契約之書面時,有將系爭房屋鑰匙返還給伊,並表示將系爭房屋返還給伊等語(見本院卷第91頁正面),堪認被告確實業將系爭房屋返還與原告,並無原告所稱被告未將系爭房屋返還原告之情事。且觀諸系爭租賃契約所載,被告於租賃契約終止時僅負擔將系爭房屋遷空、返還與原告之義務,並無主動或配合將系爭房屋點交與原告之義務,是以,原告主張被告未將系爭房屋點交與原告,故有違系爭租賃契約第12條之規定云云,係屬無據,自非可採。再者,原告雖另主張被告未將系爭房屋回復原狀,亦有違反系爭租賃契約第12條規定云云,惟被告並未委託原告將系爭房屋原有裝潢拆除,而係原告欲將系爭房屋租與被告,始於租賃契約期間開始前,即先行雇工拆除系爭房屋原有裝潢等情,已如前述,是以原告主張系爭租賃契約終止後,被告未履行將系爭房屋原有裝潢拆除回復原狀之義務云云,亦屬無據,自非可採。從而原告主張依據系爭租賃契約第12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應賠償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之損害云云,應屬無據,尚難採憑。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租賃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706,71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之。
六、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既為原告敗訴之判決,訴訟費用即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均不影響本件判決結果,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書記官陳姝妤┌───────────────────────────────────────────────┐│附表一:回復原狀費用明細表│├──┬────────────────┬──┬──┬─────┬─────┬─────────┤│項次│名稱│單位│數量│單價│總價│備註││││││(新臺幣)│(新臺幣)││├──┼────────────────┴──┴──┴─────┴─────┴─────────┤│一│天花板工程│├──┼────────────────┬──┬──┬─────┬─────┬─────────┤│㈠│輕鋼架天花板│坪│23│750元│17,250元││├──┼────────────────┼──┼──┼─────┼─────┼─────────┤│㈡│木作造型天花板(高空鷹架作業)│坪│22│7,200元│158,400元││├──┼────────────────┼──┼──┼─────┼─────┼─────────┤│㈢│茶水間與電腦室天花板│坪│5│3,500元│17,500元││├──┼────────────────┴──┴──┴─────┴─────┴─────────┤│二│油漆工程│├──┼────────────────┬──┬──┬─────┬─────┬─────────┤│㈠│牆面油漆│坪│32│750元│24,000元││├──┼────────────────┼──┼──┼─────┼─────┼─────────┤│㈡│木作天花板油漆(高空鷹架作業)│坪│25│850元│21,250元││├──┼────────────────┼──┼──┼─────┼─────┼─────────┤│㈢│木作空調管道收邊油漆│坪│22│750元│16,500元││├──┼────────────────┼──┼──┼─────┼─────┼─────────┤│㈣│木作閣樓內外牆面天花板油漆│坪│15│750元│11,250元││├──┼────────────────┴──┴──┴─────┴─────┴─────────┤│三│地板地毯工程│├──┼────────────────┬──┬──┬─────┬─────┬─────────┤│㈠│地面破損整平│式│1│12,000元│12,000元││├──┼────────────────┼──┼──┼─────┼─────┼─────────┤│㈡│地毯│坪│42│2,200元│92,400元││├──┼────────────────┴──┴──┴─────┴─────┴─────────┤│四│木作工程│├──┼────────────────┬──┬──┬─────┬─────┬─────────┤│㈠│前後區域木作隔間牆│尺│15│2,850元│42,750元││├──┼────────────────┼──┼──┼─────┼─────┼─────────┤│㈡│木作電腦室隔間│尺│12│2,850元│34,200元││├──┼────────────────┼──┼──┼─────┼─────┼─────────┤│㈢│木作閣樓內外牆面│尺│25│3,235元│80,875元││├──┼────────────────┼──┼──┼─────┼─────┼─────────┤│㈣│茶水間木作牆面地板天花板│尺│18│3,250元│58,500元││├──┼────────────────┼──┼──┼─────┼─────┼─────────┤│㈤│窗戶邊矮櫃可坐沙發│尺│23│2,800元│64,400元││├──┼────────────────┼──┼──┼─────┼─────┼─────────┤│㈥│廁所旁收納木作櫃│尺│9│4,600元│41,400元││├──┼────────────────┼──┼──┼─────┼─────┼─────────┤│㈦│隔間牆半身附抽屜收納櫃│尺│13│3,200元│41,600元│美耐板貼皮│├──┼────────────────┼──┼──┼─────┼─────┼─────────┤│㈧│電腦室收納櫃│尺│7│2,800元│19,600元│美耐板貼皮│├──┼────────────────┼──┼──┼─────┼─────┼─────────┤│㈨│前方區域櫃台│尺│8│4,500元│36,000元│美耐板貼皮│├──┼────────────────┼──┼──┼─────┼─────┼─────────┤│㈩│前方區域櫃台邊收納櫃│尺│6│4,600元│27,600元│美耐板貼皮│├──┼────────────────┼──┼──┼─────┼─────┼─────────┤││前方區域前方窗戶邊高架公文收納櫃│尺│12│4,600元│55,200元││├──┼────────────────┼──┼──┼─────┼─────┼─────────┤││隔間牆壁紙(木作隔間牆)│坪│48│860元│41,280元││├──┼────────────────┴──┴──┴─────┴─────┴─────────┤│五│防水、泥作工程│├──┼────────────────┬──┬──┬─────┬─────┬─────────┤││地面破損整平│式│1│35,000元│35,000元││├──┼────────────────┼──┼──┼─────┼─────┼─────────┤│六│總電源開關設備-室內燈具線路工程│式│1│125,000元│125,000元││├──┼────────────────┼──┼──┼─────┼─────┼─────────┤│㈠│總電源開關設備││││││├──┼────────────────┼──┼──┼─────┼─────┼─────────┤│㈡│室內燈具線路工程││││││├──┼────────────────┼──┼──┼─────┼─────┼─────────┤│㈢│茶水間排水管水槽給水管││││││├──┼────────────────┼──┼──┼─────┼─────┼─────────┤│㈣│茶水間││││││├──┼────────────────┼──┼──┼─────┼─────┼─────────┤│㈤│排水管││││││├──┼────────────────┼──┼──┼─────┼─────┼─────────┤│㈥│水槽給水管││││││├──┼────────────────┴──┴──┴─────┴─────┴─────────┤│七│空調管線工程│├──┼────────────────┬──┬──┬─────┬─────┬─────────┤│㈠│被覆保溫銅管含信號線及電源線│組│7│3,250元│22,750元│2分×3分│││├──┼──┼─────┼─────┼─────────┤│││組│7│3,850元│26,950元│2分×4分│││├──┼──┼─────┼─────┼─────────┤│││組│2│6,500元│13,000元│3分×5分│├──┼────────────────┼──┼──┼─────┼─────┼─────────┤│㈡│室內排水改造工作│組│16│650元│10,400元│PVC硬管│├──┼────────────────┼──┼──┼─────┼─────┼─────────┤│㈢│集風箱│只│4│2,800元│11,200元│10"*2孔鍍鋅鐵皮│├──┼────────────────┼──┼──┼─────┼─────┼─────────┤│㈣│減速風箱│只│8│2,300元│18,400元│10"鍍鋅鐵皮│├──┼────────────────┼──┼──┼─────┼─────┼─────────┤│㈤│伸縮保溫軟管│支│3│1,450元│4,350元│10"*10米│├──┼────────────────┼──┼──┼─────┼─────┼─────────┤│㈥│可調式線型出風口+回風口│支│16│1,450元│23,200元│ABS│├──┼────────────────┼──┼──┼─────┼─────┼─────────┤│㈦│五金另料+安裝工資│式│1│8,500元│8,500元││├──┼────────────────┼──┼──┼─────┼─────┼─────────┤│㈧│室外機安裝架│組│7│1,300元│9,100元│不銹鋼A架-中型│││├──┼──┼─────┼─────┼─────────┤│││組│8│1,650元│13,200元│不銹鋼A架-大型│├──┼────────────────┼──┼──┼─────┼─────┼─────────┤│㈨│室外機管槽│組│15│2,300元│34,500元││├──┼────────────────┴──┴──┴─────┴─────┴─────────┤│八│燈具工程│├──┼────────────────┬──┬──┬─────┬─────┬─────────┤│㈠│茶水間燈具崁燈│組│2│1,150元│2,300元││├──┼────────────────┼──┼──┼─────┼─────┼─────────┤│㈡│前方挑高區造型燈具│組│6│4,500元│27,000元││├──┼────────────────┼──┼──┼─────┼─────┼─────────┤│㈢│閣樓崁燈│組│5│1,150元│5,750元││├──┼────────────────┼──┼──┼─────┼─────┼─────────┤│㈣│電腦室崁燈│組│2│1,150元│2,300元││├──┼────────────────┼──┼──┼─────┼─────┼─────────┤│九│清潔工程│式│1│33,000元│33,000元││├──┼────────────────┼──┼──┼─────┼─────┼─────────┤││廢棄物清除清運合法營建廢棄物掩埋││1│25,000元│25,000元││├──┴────────────────┴──┴──┴─────┴─────┴─────────┤│總計:1,364,855元│└───────────────────────────────────────────────┘┌───────────────────────────────────────────────┐│附表二:損害賠償費用明細表│├──┬────────────────┬──┬──┬─────┬─────┬─────────┤│項次│名稱│單位│數量│單價│總價│備註││││││(新臺幣)│(新臺幣)││├──┼────────────────┼──┼──┼─────┼─────┼─────────┤│一│稅金│式│1││8,150元││├──┼────────────────┼──┼──┼─────┼─────┼─────────┤│二│律師費│式│1│50,000元│50,000元││├──┼────────────────┼──┼──┼─────┼─────┼─────────┤│三│大樓管理費│月│7│2,266元│15,862元││├──┼────────────────┼──┼──┼─────┼─────┼─────────┤│四│租金損失│月│12│22,000元│264,000元││├──┼────────────────┼──┼──┼─────┼─────┼─────────┤│五│水費│月│7│200元│1,400元││├──┼────────────────┼──┼──┼─────┼─────┼─────────┤│六│電費│月│7│350元│2,450元││├──┴────────────────┴──┴──┴─────┴─────┴─────────┤│總計:341,8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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