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02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70225號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戊○○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丁○○法定代理人甲○○
一、債務人於限定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萬伍仟肆佰伍拾伍元,及其中①信用卡壹拾肆萬伍仟零肆拾肆元②現金卡陸萬零肆佰壹拾壹元,自民國①九十五年三月九日②九十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二十②十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