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24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24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澤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伍仟陸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捌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聲請人陳報狀所載利息已計算至95年2月26日,故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95年2月27日,重覆請求之利息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