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原告 蔡黃梅貴 訴訟代理人 李建宏 律師
郭宗塘 律師 鄭國安 律師被告 林義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1年度交訴字第1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黃姿育法官薛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書記官歐慧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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