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427號原告 鍾丞傑 被告 吳榮錄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0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曹錫泓法官孫藝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