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89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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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8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9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子嫣(原名:唐辛惠)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2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子嫣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子嫣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8項定有明文。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99號判決、106年度台抗字第1008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10年10月5日)前所為,本院復為上開各案犯罪事實之最後判決法院,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堪認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刑,業經本院以110年度簡字第11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附表編號4至8所示之罪刑,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41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不得逾1年6月之範圍。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前述規定及裁判要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
犯罪類型及行為態樣:附表編號1、2、3、8為詐欺及侵占案件,侵害個人財產法益;附表編號4、5、6、7則為偽造文書案件,被告透過盜刷他人信用卡之方式詐取財物,同時侵害社會法益及個人法益;而附表編號1至3之犯罪時間集中於109年4月間,編號4至8之犯罪時間則為110年5月間,惟被告之犯罪手法有別,各罪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且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時已為相當之考慮。復考量受刑人於各案中均坦承犯行,略見悔意;另本院前已寄送陳述意見調查表予受刑人,受刑人於上開調查表內表示:家人生病等語(本院卷第51頁),兼衡刑罰衡平之要求、自由刑對受刑人所帶來之嚴厲效果、受刑人矯正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鄭苡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美儀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附表:受刑人王子嫣定應執行刑案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4月16日109年4月20日109年4月2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935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935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93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112號110年度簡字第112號110年度簡字第112號判決日期110年8月30日110年8月30日110年8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112號110年度簡字第112號110年度簡字第112號確定日期110年10月5日110年10月5日110年10月5日備註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381號⒉編號1至3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381號⒉編號1至3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381號⒉編號1至3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5月9日110年5月20日110年5月1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87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87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8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412號111年度訴字第412號111年度訴字第412號判決日期111年8月17日111年8月17日111年8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412號111年度訴字第412號111年度訴字第412號確定日期111年9月13日111年9月13日111年9月13日備註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238號⒉編號4至8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238號⒉編號4至8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238號⒉編號4至8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5月21日110年5月2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87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8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412號111年度訴字第412號判決日期111年8月17日111年8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412號111年度訴字第412號確定日期111年9月13日111年9月13日備註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238號⒉編號4至8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238號⒉編號4至8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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