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94號原告 黃婉婷 被告 林侑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66號,已改分為111年度金簡字第202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蘇品樺
法官陳怡潔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書記官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