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18號原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沈釗立 訴訟代理人 許其宗 被告 黃顯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茲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4,173元。
陳述 略稱:被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盜犯意,竊取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負責管領之電纜,根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緝字第1595號起訴書內容,向被告求償。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顯聰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5日以105年度易字第7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書記官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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