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重劃分配結果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75號原告 何炳梓 被告臺中市長春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王松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重劃分配結果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確認被告104年12月1日長春劃松字第0598號函理事、監事會議及104年12月4日長春劃松字第0602號函公告檢附之相關圖冊(計算負擔總計表、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重劃後土地分配圖、重劃前地籍圖、重劃前後地籍圖)所示重劃後分配予原告之土地分配成果圖、土地分配清冊均無效。經核該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標的價額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3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即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1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書記官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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