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486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上毅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兼代表 人 甲○○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8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毅廣告工程有限公司犯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之違
反應有防止危害安全衛生設備規定,致生職業災害罪,處罰金新
台幣陸萬元;減為罰金新台幣叁萬元。又犯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
十二條第二項之未及時報告職業災害罪,處罰金新台幣肆萬元;
減為罰金新台幣貳萬元。應執行罰金新台幣肆萬元。
甲○○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
款之未及時報告職業災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外,另補充更正如下:證據部分尚有吳進
財之相驗屍體證明書、法醫驗斷書。
二、被告2人所犯本件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減刑規
定,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規定,減其金
額、刑期2分之1,並同時諭知其減得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31條第1項、第2項、第32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
條前段、第55條前段、第276條第2項、第41條第l項、第
51條第5款、第7款、第74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7條、第1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附錄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
違反第5條第1項或第8條第1項之規定,致發生第28條第2項
第1款之職業災害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
罰金。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2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5條第1項或第8條第1項之規定,致發生第28條第
2項第2款之職業災害。
二、違反第10條第1項、第20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22條
第1項或第28條第2項、第4項之規定。
三、違反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依第27條所發停工之通知。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
罰金。
刑法第276條第2項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