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943號上訴人即被告 江游梅 被告 江家賢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振豪 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佳蓉 原告 吳威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佳蓉、吳威璋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7,014元【計算式:(28000X16)+(29942X17)=957014】,應徵上訴裁判費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