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7187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上列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黃秀臻 即 黃美惠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陳明債務人黃秀臻之原名究為「黃美惠」抑或「 黃美慧 」?並請提出該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