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學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學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學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新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書記官洪敏芳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年5月27日│101年6月6日│100年8月30日││││││├─────┼────────┼────────┼────────┤│偵查機關│嘉義地檢101年度│嘉義地檢101年度│嘉義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969號│偵字第1358號│撤緩毒偵字第36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案號│101年度訴字第597│101年度訴字第712│101年度訴字第726││後││號│號│號││事├───┼────────┼────────┼────────┤│實│判決│101年10月11日│101年10月31日│101年11月28日││審│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597│101年度訴字第712│101年度訴字第726││判││號│號│號││決││││││├───┼────────┼────────┼────────┤││判決確│101年10月29日│101年11月22日│101年12月13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否│否│否││件││││├─────┼────────┼────────┼────────┤│執行案號│嘉義地檢101年度│嘉義地檢101年度│嘉義地檢102年度│││執字3893號│執字第4227號│執字第10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