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77號原告 陳亭奎 訴訟代理人 吳淑靜 律師被告 劉力秀 菜
劉慶國 吳劉麗花 劉家豪 法定代理人劉力秀菜共同 林復華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柏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書記官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