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勞執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執字第40號聲請人 劉玉玲 相對人 高吳棟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九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調解方案所載「雙方同意由高吳棟先生償還劉玉玲小姐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零伍拾貳元,由高吳棟先生分二期給付,第一期於民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給付新臺幣叁萬玖仟零伍拾貳元,餘壹拾伍萬元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五日前一次給付,前述金額匯入劉玉玲小姐指定帳戶(彰化銀行,戶名:劉玉玲,帳號:五五九七—五一51—三三五八五—七—○○),前述金額給付若有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得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積欠工資等爭議,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於民國100年9月15日調解成立,兩造成立調解方案:⒈雙方同意由高吳棟先生(即相對人)償還劉玉玲小姐(即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89,052元,由高吳棟先生分2期給付,第1期於100年9月30給付39,052元,餘150,000元於100年12月15日前一次給付,前述金額匯入劉玉玲小姐指定帳戶(彰化銀行,戶名:劉玉玲,帳號:0000-00-00000-0-00),前述金額若有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得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⒉劉玉玲小姐同意之前已給付之薪資144,450元及現在欲償還之薪資189,052元,由『環亞節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執行業務所得申報稅務」。詎相對人未依前開調解方案第1項內容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工資給付之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調解方案之前揭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100年9月15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件為證,而相對人未依前開調解方案第1項內容履行給付義務,亦有聲請人提出之存摺內頁明細附卷可稽,則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書記官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