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0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訴字第10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上訴字第1065號上訴人即被告 石武乾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44號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03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為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石武乾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從警詢至判決都十分配合,態度良好,且都承認犯罪事實,被告認為原審所處刑期過重,請求給予被告機會,從輕量刑,讓被告可以早日回歸社會,陪伴家人等語。
三、原審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行為經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並經刑之執行完畢,本案構成累犯,且與前案部分犯行罪質相同,足見對刑罰反應能力薄弱,復無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所指罪刑不相當之情形,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並審酌被告無視國家杜絕毒品之政策及毒品危害人之身心健康,再犯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顯然無決心遠離毒品,惟考量施用毒品係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犯罪手段平和,兼衡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於審理中自陳從事蓋琉璃瓦工作、沒有家屬要扶養等一切情狀,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經核原審科刑時審酌之上開情狀,業已考量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所處刑度符合公平正義及比例原則,要無量刑過重之情事,被告執詞請求本院撤銷改判更輕之刑,並無足採,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本院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石光哲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文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簡婉倫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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