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4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4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469號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 陳金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零陸拾肆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陸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肆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四所示之利息。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表一┌─┬─────────┬─────────────────┬─────────────────────────┐│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3,843元│95年5月19日起至│5%│無│無││││清償日止││││└─┴─────────┴──────────┴──────┴──────────┴──────────────┘表二┌─┬─────────┬─────────────────┬─────────────────────────┐│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9,064元│95年3月31日起至│5%│無│無││││清償日止││││└─┴─────────┴──────────┴──────┴──────────┴──────────────┘表三┌─┬─────────┬─────────────────┬─────────────────────────┐│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3,658元│96年2月16日起至│5%│無│無││││清償日止││││└─┴─────────┴──────────┴──────┴──────────┴──────────────┘表四┌─┬─────────┬─────────────────┬─────────────────────────┐│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384元│98年8月29日起至│5%│無│無││││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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