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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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四號
原告乙○○
甲○○共同送達代收人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經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繼承人 王文利 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其分割方法為:如附表所示編號一之土地,分歸原告乙○○、甲○○各按應有部分四分之一、被告丁○○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保持分別共有;如附表所示編號二之房屋,分歸原告乙○○、甲○○各按應有部分四分之一、被告丁○○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保持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原告乙○○、甲○○各負擔四分之一。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
(一)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房屋,均係兩造自被繼承人王文利之遺產繼承取得,已辦妥繼承登記,並保持公同共有。
(二)系爭房地既係王文利之遺產,兩造復無就該遺產為不得分割之約定,請求分割如聲明,即將公同共有之型態變更為分別共有,由原告各取得系爭房地應有部分四分之一,被告取得二分之一。
三、證據:提出遺產稅免稅證明單、土地登記簿謄本及房屋稅籍證明書各一份、戶籍謄本三份。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同意分割。
二、陳述:同意原告之分割方案。
丁、本院依職權函詢兩造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向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函詢王文利之遺產清單及向嘉義縣竹崎地政事務所函調系爭房屋建物謄本。
理由
一、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王文利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日死亡,原告為其父母,被告為其配偶,王文利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王文利全部之遺產為如附表所示之一筆土地及該土地上之一棟三層樓房屋,由兩造共同繼承,已辦妥繼承登記,並保持公同共有,兩造復無就該遺產為不得分割之約定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遺產稅免稅證明單、土地登記簿謄本及房屋稅籍證明書各一份、戶籍謄本三份為證,並有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函所檢送之遺產清單及嘉義縣竹崎地政事務所檢送之系爭房屋建物謄本一份附卷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又兩造未對王文利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事實,亦有本院民事分案室九十三年二月九日函覆在卷可憑。
三、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定有明文。兩造均為被繼承人王文利之繼承人,已如前述,從而原告訴請分割遺產自屬有據。次按繼承人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係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八五年度台上字第八七二號判決參照)。再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父母為第二順序繼承人;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又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查王文利無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由父母即原告與配偶即被告共同繼承,應繼分為原告各四分之一,被告二分之一。又本件兩造所共同繼承之財產既僅有附表所示之土地及房屋,原告主張將遺產分割為分別共有,兩造之應有部分如前述之應繼分,被告則表示認同,而本院審酌王文利之遺產為一筆土地及該土地上之一棟三層樓之房屋,該房屋在使用管理上無從實際分割,且每層面積僅五十四點八平方公尺,況被告之應有部分達二分之一,是以原告所主張之分割方法即將公同共有分割為分別共有,堪稱允當,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之一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分割遺產,如由敗訴之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爰依上開條文所定,由兩造各依其應繼分比例負擔訴訟費用,以符公平。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之一、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甘大空~B法官陳琪媛~B法官賴秀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B書記官胡祥生~F0~T40附表:
┌───┬────────────────────────┬─────┐│編號│不動產坐落及面積│權利範圍│├───┼────────────────────────┼─────┤│一│嘉義縣○○鄉○○段○○○○號,地目建,面積七十三│全部│││平方公尺││├───┼────────────────────────┼─────┤│二│嘉義縣○○鄉○○段一二七建號,門牌號碼嘉義縣竹崎│全部│││鄉灣橋村灣橋二九二號,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三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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