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更定累犯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5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伊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2年度訴字第581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累犯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伊帆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桃簡字第15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已執行完畢,刑滿後於民國102年2月22日又犯罪,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5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核受刑人再犯罪情形與刑法第47條第1項所定累犯要件相符,嗣於裁判確定後始發覺,自應依法更定其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聲請裁定更定其刑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完畢,係指該數罪所定應執行之刑已執行完畢而言。若數罪中之一罪已先予執行,嗣法院始依檢察官之聲請,就該數罪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則前已執行之刑,係檢察官執行時予以扣除之問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100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王伊帆前固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桃簡字第15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1年9月3日確定,並於102年2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惟其另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
5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又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同以102年度訴字第581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本院102年度訴字第581號判決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及如附表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581號判決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6年8月,嗣因受刑人及檢察官均不服提起上訴,其中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部分,受刑人於
103年7月2日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撤回上訴而確定,而如附表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656號判決撤銷原判決即附表編號10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暨定執行刑部分,並就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改判處如附表編號10「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656號判決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駁回其餘部分之上訴,再就經撤銷改判及上訴駁回之各罪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6年,受刑人不服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03年10月9日以103年度台上字第3510號判決駁回上訴後確定,有上開判決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準此,受刑人所涉如附表所示之罪,既均屬上述101年度桃簡字第1572號判決確定前所犯之罪,依法應併合處罰之,在經定應執行之刑且所定應執行之刑執行完畢前,各罪均不得認已執行完畢,而前案已判決確定並執行易科罰金之刑期,為併合處罰後應予以扣除之刑期,尚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從而,受刑人於102年2月22日晚間10時後某時許,更犯之本件幫助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5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嗣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後,在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撤回上訴而於103年7月2日確定),與累犯之構成要件尚屬有間,自不能論以累犯,則聲請人聲請本件更定其刑,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官怡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附表┌──┬─────┬─────────┬─────────┐│編號│犯罪時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臺灣高等法院103年││││581號判決宣告刑│度上訴字第1656號判│││││決宣告刑│├──┼─────┼─────────┼─────────┤│1│101年1月│王伊帆販賣第二級毒│上訴駁回。│││30日凌晨2│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時27分許│陸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二│││││0000000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101年2月│王伊帆共同販賣第二│上訴駁回。│││14日凌晨4│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時51分許│叁年陸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應│││││與 謝佑軍 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謝佑軍│││││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二│││││0000000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與│││││謝佑軍連帶追徵其價│││││額。││├──┼─────┼─────────┼─────────┤│3│101年2月│王伊帆販賣第二級毒│上訴駁回。│││21日下午2│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時07分許│陸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二│││││0000000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101年2月│王伊帆販賣第二級毒│上訴駁回。│││24日下午4│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時許│陸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二│││││0000000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101年2月│王伊帆販賣第二級毒│上訴駁回。│││27日晚間8│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時30分許│捌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二│││││0000000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101年3月│王伊帆共同販賣第二│上訴駁回。│││5日晚間8│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時22分許│叁年陸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應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二│││││0000000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連帶追徵其│││││價額。││├──┼─────┼─────────┼─────────┤│7│101年3月│王伊帆共同販賣第二│上訴駁回。│││26日晚間8│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時12分許│叁年陸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應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0000000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連帶追徵其│││││價額。││├──┼─────┼─────────┼─────────┤│8│101年3月│王伊帆販賣第二級毒│上訴駁回。│││21日上午5│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時30分許│陸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二│││││0000000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9│101年4月│王伊帆販賣第二級毒│上訴駁回。│││1日晚間8│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時許│陸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10│101年4月│王伊帆販賣第二級毒│王伊帆販賣第二級毒│││2日下午5│品,處有期徒刑叁年│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時許│捌月,未扣案之販賣│捌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如全│幣玖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以其財產抵償之。│├──┼─────┼─────────┼─────────┤│11│101年4月│王伊帆販賣第二級毒│上訴駁回。│││17日上午9│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時50分許│陸月。││├──┼─────┼─────────┼─────────┤│12│101年4月│王伊帆販賣第二級毒│上訴駁回。│││19日│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13│101年5月│王伊帆販賣第二級毒│上訴駁回。│││11日上午9│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時50分許│陸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14│101年5月│王伊帆販賣第二級毒│上訴駁回。│││24日晚間8│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時許│捌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柒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5│101年6月│王伊帆販賣第二級毒│上訴駁回。│││26日中午12│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時許│陸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16│101年6月│王伊帆販賣第二級毒│上訴駁回。│││26日中午12│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時許│陸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二│││││0000000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7│101年7月│王伊帆販賣第二級毒│上訴駁回。│││9日下午│品,處有期徒刑肆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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