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1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於民國96年4月12日犯竊盜罪,經本院96年度簡字第712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經查其犯罪時間於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爰依同法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