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68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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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26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6821號聲請人 謝秀玫 非訟代理人 謝成祥 相對人 謝成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十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1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1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附表:113年度司票字第02682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即利息票據號碼(新臺幣)起算日001111年5月20日500,000元111年6月20日CH0000000002111年10月4日200,000元111年11月4日CH0000000003111年10月6日700,000元111年11月6日CH0000000004111年10月6日347,024元111年11月6日CH0000000005111年11月2日500,000元111年12月2日CH0000000006111年11月2日349,600元111年12月2日CH0000000007111年11月11日421,320元111年12月11日CH0000000008111年12月9日500,000元112年1月9日CH0000000009111年12月9日142,600元112年1月9日CH0000000010112年1月10日500,000元112年2月10日TH0000000011112年2月10日250,000元112年3月10日TH0000000012112年2月10日78,784元112年3月10日TH0000000013112年3月10日200,000元112年4月10日TH0000000014112年3月10日75,399元112年4月10日TH0000000015112年4月17日230,000元112年5月17日TH0000000016112年4月17日69,396元112年5月17日TH0000000017112年5月15日150,000元112年6月15日TH0000000018112年5月15日30,194元112年6月15日TH0000000019112年6月8日300,000元112年7月8日TH0000000020112年6月8日22,310元112年7月8日TH0000000021113年7月30日1,500,000元113年8月30日C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