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財訴字第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家財訴字第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財訴字第12號原告 郭淑芳 訴訟代理人 葉光洲 律師複代理人 楊雅勻 律師被告 周方慰 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院前於民國111年5月20日以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71號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54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現因前開2事件均經裁判確定,此有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73號決、111年度台上字第1646號裁定影本各1份在卷可參,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書記官廖素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