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42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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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簡字第4292號
原   告 本祥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舜承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玖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壹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許曉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96 年度 板簡 字第 4292 號裁定(96.04.13)[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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